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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即将试行,探伤室是必备条件
2014-05-21
来源:无锡市科瑞祥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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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0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Criteria for Manufacture Licensing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为配合2009121实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修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压力容器部分的修订任务书。2010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修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04月,修订工作组在扬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后,形成《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2010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41号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修订工作组在葫芦岛召开第三次会议,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16月,特设局决定合并修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并向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修订任务书。20119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与锅炉制造许可相关的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了锅炉制造许可条件第一次工作会议。参考已形成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框架内容,确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部分的主要内容、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111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部分的修订工作组在淮安召开了锅炉制造许可条件第二次工作会议,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125月召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修订工作组会议,经讨论与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号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2    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基础上,对不同许可级别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压力容器部分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寿比南  沈功田  续宏毅、

        徐福安  张利民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郝文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吴绳武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段瑞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协会                      訾壮辉

    空调与制冷协会                            彭伯彦

    大连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周天锡

    中船重工七一所                          林彦群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桑临春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

    东莞市庆新安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梁增胜  蔚菽秦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任金禄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张保国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                郭晓春

    钢瓶专业委员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部分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沈功田  戚月娣  李林录 

    续宏毅      童有武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冯维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          刘凤艳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鹿道智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委员会              刘树华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巴威公司                              孔伯汉

    常州市奥琳斯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侍静远

    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高庆文

    滦南县渤海锅炉有限公司                    张晋昭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            俞维根

    盐城恒丰锅炉有限公司                      邵新平

    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              郭相存

    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1  总则············································································································································································ (1)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 (1)

    3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 (8)

    4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 (12)

    5  附则········································································································································································· (25)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 总则

    1.1  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许可条件。

    1.2  适用范围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1.3  许可条件总的内容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生产场地、装备和人力等资源条件(以下简称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与节能性能三个方面的要求。

    取得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持续满足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1.3.1  资源条件要求

    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基本条件是对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通用要求;专项条件是对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项要求。制造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应级别基本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特殊产品的资源条件要求。同时申请一个以上级别或者特定产品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资源条件要求。

    1.3.2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证持续有效实施。

    1.3.3  产品安全性能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与节能性能应当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

    2.1  法定资质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等法定资质。

    2.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或者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满足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制造工序流程合理,主要产品承压部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对于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备满足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具备满足无损检测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6)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专用场地,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

    (7)具有产品技术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保管的专用场所。

    2.3  人力资源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任命持有资格证的质量管理负责人,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考核。

    2.3.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2.3.1.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设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包括:

    (1)质量保证工程师;

    (2)设计责任人;

    (3)工艺责任人;

    (4)材料责任人;

    (5)焊接责任人;

    (6)热处理责任人;

    (7)无损检测责任人;

    (8)理化检验责任人;

    (9)检验与试验责任人;

    (10)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责任人。

    2.3.1.2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基本要求

    (1)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质量体系,拥有所负责工作范围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和标准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具有胜任本职范围工作的能力;

    (2)质量保证工程师和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焊接责任人,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本条(2)(3)项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各责任人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岗位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6)各责任人年龄不超过65岁。

    2.3.1.3  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能力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表2-1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技术职称。

    2-1  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要求

    责任人

    A

    B

    C

    D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设计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工艺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材料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焊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热处理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无损检测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理化检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检验与试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2.3.1.4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能力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表2-2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或技术职称。

    2-2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要求

    责任人

    A1

    A3级、C

    (C2长管拖车除外)

    A2级、A5

    B级、C2级长管拖车

    A4级、D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设计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材料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工艺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焊接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热处理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无损检测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助工

    续表

    责任人

    A1

    A3级、C

    (C2长管拖车除外)

    A2级、A5

    B级、C2级长管

    拖车

    A4级、D

    理化检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助工

    检验与试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设备和检验与试

    验装置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2-1:表2-1和表2-2中高工为高级工程师的简称,助工为助理工程师的简称;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无需设置相应的责任人,并且根据制造工艺过程的特性增加相应的责任人。

    2.3.2  专业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者,或者具有助理工程师、技师以上职称者。

    2-2  本规则有关学历、职称以及数量、数值表述为“以上”者,均包括本位、量、值。

    2.3.2.1  锅炉制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3的要求。

    2-3  锅炉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锅炉相关专业()

    焊接相关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

    A

    6

    3

    15

    B

    3

    2

    12

    C

    2

    1

    8

    D

    1

    1

    5

    2.3.2.2  压力容器制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4的要求。

    2-4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机械相关专业

    ()

    焊接相关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

    ()

    A1

    5

    3

    10

    A2A3CB1B3

    (无缝、缠绕及绝热结构)

    3

    2

    8

    A4A5B2B3(焊接结构)

    2

    1

    6

    D2

    1

    1

    5

    D1

    1

    1

    4

     

    2.3.3  焊接操作人员

    采用焊接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持证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焊接位置及焊接要素的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人数应当不低于表2-5的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人数应当不低于表2-6的要求。

    2-5  锅炉制造单位焊工人数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持证焊工()

    A

    20

    B

    10

    C

    6

    D

    4

    2-6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工人数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持证焊工()

    A1A2A3C(C2级长管拖车和C3级管束式集装箱除外)

    10

    B2B3

    8

    A5C2级长管拖车、C3级管束式集装箱

    4

    D2

    6

    D1

    6

    2.3.4   无损检测人员

    (1)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锅炉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2-7的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2-8的要求;

    (2)无焊接锅炉的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无损检测人员;

    (3)无焊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射线检测人员;

    (4)采用超声TOFD(衍射时差法)方法进行检测的制造单位,需有超声UTⅢ级人员1人和TOFD Ⅱ级人员2人;

    (5)无损检测分包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按照表2-7和表2-8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2-7  锅炉制造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

    A

    RTⅢ和UT

    RT

    3

    UT

    3

    MT

    2

    PT

    2

    B

    RTⅡ和UTⅡ,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RT

    2

    UT

    2

    C

    RT

    RT

    2

    D

    RT

    RT

    2

    2-8  压力容器制造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

    A1

    RTⅢ和UT

    RT

    3

    UT

    3

    MT

    2

    PT

    2

    A2A3C(C2级长管拖车和C3级管束式集装箱除外)

    RTⅡ和UT 4

    以上

    RT

    3

    UT

    3

    MT

    2

    PT

    2

    D1D2

    C2级长管拖车、C3级管束式集装箱

    RTⅡ和UT

    RT

    2

    UT

    2

    MT

    2

    PT

    2

    B1B3级无缝气瓶

    UTⅡ和MT

    UT

    2

    MT

    2

    B2B3级焊接气瓶

    RT

    RT

    2

    2.4  制造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分包的制造工序,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2.5  检验与试验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泄漏检测设备等;

    (2)允许分包的项目,制造单位应当与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2.6  法规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等文件资料。

    2.7  焊接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建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的熟练焊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焊接责任人完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且编制焊接工艺规程,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并经监督检验人员确认。

    2.8  无损检测工艺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应当有相应的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并且经有资格的人员审核。

    2.9  试制产品

    (1)有设计文件鉴定要求的试制产品,试制产品应当首先通过有关单位的设计文件鉴定,取得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报告;

    (2)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3)新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锅炉或者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对于申请A1A2BD1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其试制产品的制造工序还应当满足表2-9的要求;

     

     

     

     

     

     

    2-9   申请A1A2BD1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试制产品的要求

    级别

    焊接

    热处理

    A1超高压

    不要求

    要求

    A1高压

    必须有GB150《压力容器》规定的ABD三类焊缝

    A2

    D2

    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D1

    B1B2B3

    每个申请级别的试制产品为完成全部制造过程的完成品和在制品各一批,试制产品的规格应当反映气瓶制造生产线的最大加工能力。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力学性能测试、压力试验、低温绝热气瓶的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检验工序

    (4)压力容器试制成品应当完成油漆、涂装前的所有工序及试验;

    (5)压力容器试制产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制造工艺必须包括成形、焊接(或者胀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必要时)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如果1()试制成品和1()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2.10  换证要求

    对于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业绩。

    A级锅炉、A级锅炉部件及A1级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在一个换证周期内应当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其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一个换证周期内应当制造不少于4()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换证评审时必须有相应级别的在制产品。

    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产品,换证评审时执行新申请时试制品要求。

     

    3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

    3.1  总体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章规定的相应级别的专项条件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2)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铸铁锅炉或者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单位,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3)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仅从事炉胆、下脚圈、螺纹烟管成型以及人孔、头孔、手孔等装置制造的单位,不需要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申请本规则3.6节所列A级锅炉部件或者其他型式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本规则第2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本规则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将注明仅限制造A级锅炉部件或者其他型式锅炉产品;当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为准。

    3.2  A级锅炉

    3.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具有新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有设计产品的经验;

    (2)具有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4)具有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5人;

    (5)具有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的人员。

    3.2.2  设计、制造能力要求

    (1)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锅炉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锅炉各种计算软件;

    (2)具有满足切割A级锅炉产品制造材料所用厚度的切割设备,有适应板材和型材加工的半自动或者自动切割设备;

    (3)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气体保护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4)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焊接试验能力,并且配有完好的焊接工艺试验设备。

    (5)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6)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锅筒制造设备、集箱制造设备、膜式水冷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等设备,其中锅筒制造设备、膜式水冷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3类设备中至少具备2类;

    (7)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至少为46mm的卷板机、有保证锅筒和封头质量的坡口加工设备、能力至少为1000t的水压机或者油压机、锅筒热处理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8)膜式水冷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9)蛇形管(或者盘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管料架、自动热丝TIG或者TIG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设备,弯管机等制

    造设备,工装和检测平台;

    (10)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环缝埋弧焊焊接设备和工装、在线预热和热处理设备等,其中热处理设备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2.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配有金相检验设备、化学分析设备、力学性能测试设备、冲击试样的检验设备、产品质量的检测仪器或者有保证

    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2)具有满足合金钢产品检验的现场光谱检测设备。

    3.3  B级锅炉

    3.3.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2)至少有3名专职检验人员。

    3.3.2  制造能力要求

    (1)锅炉制造车间具有至少20t的起吊能力;

    (2)具有冷卷能力至少为20mm厚的卷板设备,超过20mm时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具有直径至少为76mm的弯管设备,直径超过76mm时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4)具有直径至少为80mm的钻孔设备,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5)具有与制造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3.3.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设备和力学性能测试设备,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2)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定向曝光探伤机和周向曝光探伤机,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至少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水压试验设备2()

    (4)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3.4  C级锅炉

    3.4.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氩弧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3.4.2  制造能力要求

    (1)具有卷板能力不小于12mm厚的卷板机;

    (2)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不小于10t的起吊能力;

    (3)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焊、氩弧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3.4.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探伤机,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5  D级锅炉

    3.5.1  制造能力要求

    具有至少为5t的起吊能力。

    3.5.2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时,有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探伤机。

    3.6  A级锅炉部件及其他型式的锅炉

    3.6.1  A级锅炉部件

    3.6.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具有满足表3-1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2)自行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当满足表3-2 的要求,制造多个A级部件时人员应当满足表2-7的要求;

    (3)具有满足表3-1要求的持证焊工数量,制造多个A级部件时人员应当满足表2-5的要求;

    (4)具有满足A级锅炉部件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3-1  A级锅炉部件制造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要求

    制造许可

    证范围

    锅炉相关专业()

    焊接相关专业()

    持证焊工()

    专业技术人员()

    锅筒

    2

    2

    10

    8

    集箱

    1

    1

    8

    5

    膜式水冷壁管

    1

    1

    6

    5

    蛇形管

    1

    1

    6

    5

    3-2  A级锅炉部件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范围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

    锅筒

    RTⅢ和UT

    RT

    2

    UT

    2

    MT

    2

    PT

    2

    集箱

    RTⅡ和UTⅡ,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RT

    2

    UT

    2

    MT

    2

    PT

    2

    膜式水冷壁管

    RT

    2

    蛇形管

    RT

    2

    3-1:表3-1无论无损检测是否分包,如制造单位申请锅筒资质,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RTⅢ和UTⅢ的资格。如制造单位不申请锅筒资质,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RTUT资格,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3.6.1.2  制造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本规则3.2.2条要求的相应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能力。

    3.6.1.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本规则3.2.3条要求的相应A级锅炉部件的检测与试验能力。

    3.6.2  有机热载体锅炉

    3.6.2.1  总体要求

    基本条件符合C级锅炉条件。

    3.6.2.2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2)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氩弧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锅筒的焊接应当具有埋弧焊焊接方法。

    3.6.2.3   制造能力要求

    (1)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不小于10t的起吊能力;

    (2)对于锅筒结构的产品,具有卷板能力不小于12mm厚的卷板机和埋弧焊机;

    (3)对于盘管结构的产品,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盘管机;

    (4)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氩弧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

    3.6.2.4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探伤机,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6.3  其他锅炉

    油田注汽锅炉、余热锅炉等其他型式的锅炉,或者旋风分离器的承压管束、顶棚过热器管束、鳍片管式省煤器管束等A级锅炉部件参照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要求执行,有关制造设备应当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4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

    4.1  总体要求

    (1)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章规定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2)申请双相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深冷容器和搪玻璃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本规则4.9节到4.11节所列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并且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试制成品,对于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书上注明该产品的专项制造范围;

    (3)申请本规则4.12节所列特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本规则第2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4.12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应当注明仅限制造某类特殊压力容器产品;当4.12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4.12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为准。

    4.2  A1级压力容器

    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专用场地()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A1级单层无缝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B1级压力容器的专项条件要求。

    4.2.1  A1级超高压容器

    4.2.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4.2.1.2  制造能力要求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4.2.1.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设备,具有自行超声检测能力。

    4.2.2  A1级多层高压容器

    4.2.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有热套和缠绕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4.2.2.2  制造能力要求

    (1)具有热套、缠绕、成形等专用设备;

    (2)有与多层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加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4.2.2.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有满足层板()间隙、松动面积、缠绕倾角等检测要求的专用器具。

    4.2.3  A1级储气井

    4.2.3.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责任人,有勘探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储气井制造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有经过培训的钻井作业人员至少4人、钢管组装和固井作业人员8人、机加工作业人员2人。

    4.2.3.2  制造能力要求

    (1)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项目不得分包,有相应的程序文件和工艺指导性文件;

    (2)有满足建造300m深储气井的钻井设备,其中包括钻具、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和夹具等设备,有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3)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专用螺纹加工设备。

    4.2.3.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固井质量检测可以分包,有对分供方进行评价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规定;

    (2)有投影仪、测厚仪、专用磁粉探伤机、丝扣锥()、水泥比重计、压力扭矩表等检测装置,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45MPa的耐压试验设备。

    4.3  A2级压力容器

    具有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厚的卷板机和不小于20t的起重能力。

    4.4  A3级球形储罐

    4.4.1  球壳板制造

    4.4.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持证焊工4人,合格项目4项;

        (2)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具备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

    4.4.1.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

    (2)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4.4.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

    4.4.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同时具有板对接平、立、横、仰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8人,同时具有板对管角接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2人。

    4.4.2.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2)有保证规定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3)从事球形储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4.4.2.3  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从事球形储罐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的单位,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有现场无损检测所需的处理底片的暗室设施;

    (2)有满足球形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4.5  A4级压力容器

    4.5.1  A4级石墨压力容器

    4.5.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粘接与浸渍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从事石墨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各至少2人;

    (3)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石墨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原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各至少2人,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5.1.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石墨换热器总装的场地及安全起吊工具,有满足树脂存放要求的冷藏设施与设备;

    (2)有满足浸渍、固化、块状零件下料的专用设备,有满足粘接工艺拼接件的动力设备,有满足块孔加工精度的钻孔设备。

    4.5.1.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满足石墨压力容器、石墨受压元件的检验与试验设备;

    (2)有满足石墨容器原材料检验的检测设备,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单位。

    4.5.1.4  试制产品的要求

    石墨压力容器试制产品的设计压力为所申请制造的最高压力,换热面积不得小于10m2,块孔式和列管式不得相互覆盖,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符合建造标准要求。

    4.5.2  A4玻璃钢及其衬里压力容器

    4.5.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粘接和缠绕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缠绕作业人员至少3(专业衬里制造单位除外)和粘接(手糊)作业人员至少3人;

    (3)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玻璃钢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至少2人;

    (4)有玻璃钢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检测能力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2人,并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4.5.2.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申请的玻璃钢或者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2)有满足申请的最大规格及其以下规格产品制造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其它的工装夹具;玻璃钢衬里专业制造单位只要求具有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

    4.5.2.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满足要求的玻璃钢及其衬里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设备;

    (2)有满足玻璃钢容器原材料检测的检测设备,实验室条件、检测能力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单位。

    4.5.2.4  试制产品的要求

    玻璃钢压力容器试制产品的设计压力为所申请制造的最高压力,直径为所申请制造的最大直径,直筒体长度不得小于1000mm,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符合建造标准要求。

    玻璃钢压力容器可覆盖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玻璃钢衬里专业制造单位取证时,试制产品规格不作要求。

    4.5.3  A4级塑料及其衬里压力容器

    4.5.3.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塑料成型与焊接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塑料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塑料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至少2人,塑料材料性能检验人员至少2人,检验人员至少有理工科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3)采用塑料板卷制、焊接成型的塑料或者塑料衬里压力容器,塑料焊工至少3人,并且取得相应资格。

    4.5.3.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申请的塑料或者塑料衬里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塑料或者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成型和焊接不得分包;

    (2)有满足制造要求的塑料容器成型设备或者塑料衬里成型、贴衬设备;

    (3)有满足不同品种、不同形状塑料材料焊接的塑料焊枪,焊枪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能够满足制造要求。

    4.5.3.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满足要求的塑料及其衬里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设备;

    (2)有满足塑料及其衬里压力容器原材料检测的检测设备,实验室条件、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应满足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单位。

    4.5.3.4  试制产品的要求

    塑料压力容器分塑料搅拌容器、塑料换热容器和塑料贮存容器三个品种;其试制产品容器的设计压力为所申请制造的最高压力,直径不得小于1000mm,换热容器的换热面积不得小于10m2,容器和换热容器不能互相覆盖,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应符合建造标准的要求。

    4.6  A5级压力容器

    4.6.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根据制造许可范围产品的技术特性,配备电气系统和安装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2)有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作等相关专业(机械、焊接和电气)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从事产品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3)无损检测责任人由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具备RT级资格,并且从事无损检测工作不少于4年的人员担任;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具有RTⅡ级人员2人、MTⅡ级人员2人;根据制造许可范围产品技术特性要求,制造单位配备UTⅡ级人员2人、PTⅡ级人员2人;

    (4)有中级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

    4.6.2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能力要求

    (1)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备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2)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工序、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

    (3)自行进行金属材料筒体成型、焊接制造的单位,具有卷板能力不小于20mm的卷板机和不小于5t的车间起吊能力;

    (4)具备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4.6.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品种、规格、精度、数量的检验与试验设备、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还应当具有产品电气检验与试验所要求的防护措施。

    4.6.4  试制产品的要求

    在制造单位内完成1台试制产品的模拟安装,试制产品至少应当包括成型、焊接、组装、无损检测、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压力调节、呼吸气、电气、温度调节、消防系统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检验、试验、调试等主要过程。

    4.6.5  换证产品的要求

    (1)高海拔试验舱的制造单位在持证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总数不少于2();其他类别A5产品制造单位在持证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总数不少于10()

    (2)制造单位在持证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总数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换证评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4.6.4条试制产品的要求进行。

    4.6.6  其他

    (1)取得A5制造许可的单位,同时具备制造许可项目范围内的产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许可和制造许可项目范围内的产品所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2)未取得A5制造许可的单位及其个人,不得从事产品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所属压力管道安装工作。

    4.7  B级压力容器

    4.7.1  总体要求

    B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试件加工设备、力学性能测试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无损检测设备,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均不得分包。对于制造有爆破试验要求产品的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气瓶爆破试验专用场地和能够自动记录压力分别随进水量和加压时间变化的爆破试验设备。

    4.7.2  B1级压力容器

    4.7.2.1  B1(钢质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制造过程的连续生产线;

    (2)制造拉拔气瓶的单位,有钢锭加热设备、冲拔拉伸设备;

    (3)制造管制气瓶的单位,有专用的收底机、底部缺陷清除及底部气密设备;

    (4)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且能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热处理设备;

    (5)生产中容积以上气瓶的单位,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6)有与产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在线自动超声检测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磁粉检测(MT)设备、在线硬度检测仪器;

    (7)每条生产线每班次至少配备持有相应资格的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1人,总人数不得少于4人。

    4.7.2.2  B1(铝合金无缝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制造过程的连续生产线;

    (2)制造拉拔铝瓶,有铝锭冲拔拉伸设备或者板冲设备;

    (3)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的专用固溶热处理设备;

    (4)生产中容积以上气瓶的单位,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5)有与产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的硬度检测仪器。

    4.7.2.3  B1(不锈钢无缝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制造过程的连续生产线;

    (2)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的专用固熔热处理设备;

    (3)生产中容积以上气瓶的单位,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4)有与产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在线自动超声检测设备、硬度检测仪器;

    (5)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4.7.2.4  B1(容积大于300L钢质无缝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专用的气瓶生产线;

    (2)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且能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热处理设备;

    (3)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4)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自动超声检测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5)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6)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瓶口内外螺纹数控加工设备、清除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的专用设备。

    4.7.3  B2级压力容器

    4.7.3.1  B2(限钢质焊接气瓶、消防灭火器用焊接气瓶、不锈钢焊接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专用的气瓶生产线;

    (2)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设备,气瓶的纵、环焊缝的焊接以及阀座等主要受压元件的焊接应当采用自动焊接;持证焊工的人数和项目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3)有能自动记录有效加热区温度变化曲线的热处理设备(不锈钢焊接气瓶除外),热处理设备不应采用感应加热炉;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X射线检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5)有专用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装置;

    (6)制造不锈钢焊接气瓶的卷板、成型设备,有避免对工件产生污染作用的处理措施。

    4.7.3.2  B2(限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线;

    (2)有卷板开平及套裁设备、卷板落料车间有20t起重设备、能自动记录有效加热区温度变化曲线的热处理设备和自动焊接设备,其中环焊缝自动焊机不少于8台,瓶阀座自动焊机不少于2台;

    (3)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X射线在线数字成像检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4)有能够自动记录压力和时间参数的耐压试验装置和具有定时控制功能的浸水式气密性试验装置。

    4.7.3.3  B2(溶解乙炔气瓶、吸附式天然气钢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4.7.2.1条或者4.7.3.1条要求的钢质无缝气瓶或者钢质焊接气瓶资源条件;

    (2)吸附式天然气焊接钢瓶的制造单位,有吸附材料的填充设备及试验设备

    (3)溶解乙炔气瓶的制造单位,有料浆搅拌釜、料浆灌装器、填料固化用蒸压釜或者专用加热装置和填料烘干装置等设备,填料固化专用加热装置有效加热区的最大温差不应大于±10

    4.7.4  B3级压力容器

    4.7.4.1 B3(小容积铝合金内胆缠绕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2.2条要求的铝合金内胆资源条件;

    (2)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全缠绕气瓶有自动控制的三维缠绕机)

    (3)有与产品规格相适应、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气瓶压力循环疲劳试验设备;

    (5)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具有保温、除湿和防火设施。

    4.7.4.2  B3(限钢内胆环缠绕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2.1条要求的钢内胆资源条件;

    (2)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

    (3)有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气瓶压力循环疲劳试验设备;

    (5)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具有保温、除湿和防火设施。

    4.7.4.3  B3(限铝合金内胆全缠绕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2.2条要求的铝合金内胆资源条件;

    (2)有自动控制的三维缠绕机;

    (3)有与产品规格相适应、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

    (4)有与气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气瓶压力循环疲劳试验设备;

    (5)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具有保温、除湿或者防火设施。

    4.7.4.4  B3(长管拖车用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除满足本4.7.1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2.4条要求的大容积钢质内胆资源条件;

    (2)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

    (3)有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气瓶压力循环疲劳试验设备;

    (5)具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具有保温、除湿和防火设施。

    4.7.4.5  B3级压力容器(限焊接绝热气瓶、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专用生产线,至少包含下料、卷圆、焊接、X射线检测、零部件脱脂清洗、氦质谱真空检漏、绝热材料包扎等设备以及带有温控加热系统的抽真空装置;

    (2)持证焊工的人数和项目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3)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和数量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4)有专用的耐压试验场地和设备以及气密性试验装置;

    (5)有满足设计要求的低温冲击试验设备和测定产品蒸发率所需要的低温液体储罐及仪器;

    (6)有满足清洁要求的专用制造场地和库房。

    4.7.4.6  B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具备本规则4.7.2.1要求的资源条件。

    4.7.4.7  B3(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满足本规则4.7.3.1条要求的焊接钢瓶资源条件;

    (2)有专用的气瓶附件、安装支架等焊接的定位工装。

    4.7.4.8  B3(限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至少有两条钢瓶连续自动生产线,一条表面喷涂生产线;

    (2)每条钢瓶生产线至少包含下料、封头成形、齐口缩口、表面磷化、自动焊接、耐压试验等设备。

    4.7.4.9  B3(车用铝合金焊接气瓶)

    除满足本规则4.7.1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源条件:

    (1)有气瓶连续自动的生产线;

    (2)有满足气瓶腔体形状需要的铝型材挤压成形设备;

    (3)有满足多腔异形封头成形的冲压设备;

    (4)有满足多腔铝合金瓶体焊缝自动焊接需要的焊接机器人;

    (5)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装置。

    4.8  C级压力容器

    C2级长管拖车、C3级管束式集装箱的制造单位除优先符合本节的有关要求外,还需要满足本规则4.7.2.4所要求的B1级大容积气瓶的制造条件。

    4.8.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C1C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安全附件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工作人员;

    (3)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和2名铜及铜合金材料焊工;

    (4)C2级长管拖车和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

    4.8.2  制造能力要求

    (1)C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备专用铁道线路;

    (2)C1C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专用的底架吊装工装和组对工装;

    (3)C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专用的框架组对装置;

    (4)有出气量不小于3m3/min的气体加压设备、抽真空设备

    4.8.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设备;

    (2)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超声检测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在线自动气瓶磁粉检测设备,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4.9  双相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

    4.9.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焊接责任人由具有材料或者焊接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并且有从事镍和镍基合金、钛、锆、钽和双相不锈钢等材料压力容器制造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4.9.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2)双相不锈钢、铝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酸洗钝化的设施,并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条件;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水力切割或者激光切割设备;

    (4)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4.9.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双相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有符合制造质量检测要求的铁素体检测仪器和专用理化检测仪器和设备。

    4.10  深冷压力容器

    4.10.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4.10.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和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4.10.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有珠光砂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氦质谱真空检漏仪、低温冲击试验装置。

    4.11  搪玻璃压力容器

    4.1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搪玻璃质量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2)2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至少2名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人员。

    4.11.2  制造能力要求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搪玻璃过程不允许分包。

    (2)有满足产品生产的专用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磨光等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3)有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

    (4)有温度可控制、可自动记录、可显示的搪烧炉,有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有搪烧和喷粉专用场地,并且与喷砂()、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4.11.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满足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须的检测仪器与设备,包括括搪玻璃层测厚仪2台和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2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装置、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

    (2)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设备,或者分包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单位。

    4.11.4  试制产品

    试制产品的规格,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最大规格的试制产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核准等于6300L的试制产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16000L的试制产品。

    4.12  特殊压力容器

    4.12.1  钎焊板式换热容器

    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并且满足本条要求。

    4.12.1.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配备电气责任人,该责任人由具有本科或者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2)有波纹板片压制、机械加工和电气设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不得分包,有渗透检测PTII人员至少2人;

    (4)有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氩弧焊持证焊工1人。

    4.12.1.2  制造能力要求

    有能够进行温度、压力和时间自动记录的真空钎焊炉,有波纹板压制成型设备和成型模具。

    4.12.1.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1)有氦质谱真空检漏仪器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的氦泄漏检测人员;

    (2)有爆破试验设备和设施。

    4.12.2  小型制冷容器

    小型制冷容器,指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容积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的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并且满足4.12.2.14.12.2.3条要求。

    4.12.2.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2人;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4人,并且至少有2项合格项目。

    4.12.2.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气体保护钎焊设备或者其它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及产品充氮贮存设备;

    (2)有满足生产要求的清洁度检测仪器和表面涂层盐雾试验设备,表面无涂层或者工业用产品除外。

    4.12.2.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有爆破试验设备和设施。

    4.12.3  封头制造

    具备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并且满足本条要求。

    4.12.3.1  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封头采用焊接型式的封头制造单位,有持证焊工至少2人,合格项目至少4项。

    4.12.3.2  制造能力要求

    (1)有与制造的封头产品相适应的压力机、成型模具等;

    (2)有满足制造需要、保证均匀炉温和具有监控炉内温度的加热炉;

    (3)有满足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4.12.3.3  检验与试验能力要求

    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4.12.4  蓄能器

    单层无缝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则4.7.2.1条要求。

    蓄能器组装单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蓄能器制造生产线,有测厚仪、专用泄漏试验设备和整机测试装置。

     

    5  附则

    5.1  锅炉压力容器附件的制造许可条件

        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及气瓶用易熔合金塞的制造许可条件分别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和《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的相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瓶瓶阀制造单位,除满足本节前款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装配生产线。

    5.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间的覆盖关系

    (1)具有A1(有焊接)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A2级和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2)具有A2级或者C级 (C2级长管拖车除外)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3)具有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5.3  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

    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节卷焊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分包的除外),其中筒节卷焊应当分包给同级别的制造单位。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节卷焊工作分包时,必须与分供方签订分包协议。无损检测分供方应当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制造单位不得将无损检测分包给对本单位进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制造单位应当对分包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分供方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并且按时出具相应的报告,制造单位应当对分供方工作的质量控制纳入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5.4  单一产品的制造许可

    单一产品的制造单位,由制造单位提出,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按照实际产品制造需要确定有关专项许可条件,并且按照产品的规格、材料、结构、制造工艺、设计参数等限定制造许可范围。

    5.5  新产品的制造许可

    对于未列入本许可条件的新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制定专项许可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5.6  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变更

    制造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变更时,应当书面告知监检机构。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间,如果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书面报告监检机构,监检机构认为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发证机关。资源条件不能满足已有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停止生产并且告知发证机关。

    5.7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许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5.8  解释权限

    本许可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5.9  施行日期

    本许可条件自      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文中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同时废止。